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日前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实施细则》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明确了两类临时救助对象:一是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人数的标准进行发放。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提供家庭成员所在户口簿、有效期内的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家庭基本情况及书面授权查询核对材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救助。
(梅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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