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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原书记陈略宇执政兴宁期间无人不惧他的淫威,参与讨论辞退决定本人的兴宁有关领导可能完全不知该领导欲置我死地的内幕,不知本人离任审计未有结论和新老法人移交手续尚未办理仍留守驻穗办,不知本人还有为新址建设垫付的费用还在交涉,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形下陈略宇秘密启动辞退程序,上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叫人散布本人对抗组织态度恶劣、敢和书记市长拍桌子的谣言,造成本人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最后仅以市经信局提供自行制作的依据(如图)通过辞退本人。
略懂法律知识的人应该知道图1为留置送达,当时本人住所为留守驻穗办205房,四位送达人根本没来广州,证明无效;图2约谈记录未有本人签名,只能算是内部会议纪要,不能成为辞退本人有效证据;图3对公职人员采用不道德的录音能否成为证据应由法庭裁决;兴宁有关部门未依据审计法、会计法对本人进行审计和办理新老法人交接手续,本身违法在先作出辞退本人存在程序不当;辞退本人违背常理,兴宁领导转任主任科员百无一例要签到上班。可惜上述三份经信局自行制作证据是在本人起诉后才取得。
本人当然不服,向梅州市和省人社局控告申诉不合程序的辞退,但在陈略宇干预下也是闭门会议作个形式维持原判,我只好又在兴宁法院起诉非法辞退,不知是否巧合该领导过二天就前往兴宁法院调研,结果该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告到梅州中院二审、再审同样不给本人庭审辩论翻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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