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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同伴误以为是山猪射杀后,开枪者畏罪潜逃,归案的2名被告人谢某和吴某,则于近日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和5个月。
经兴宁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吴某原属1997年间梅县成立的护农队(猎队)成员。期间,谢某购买了1支火药枪,吴某亦取得了1支火药枪用于打猎。2008年6月猎队解散后,猎队成员的持枪证就再也没有获得审批,这就意味着此后猎队成员再持有枪支则属于非法持枪。今年7月6日,谢某、吴某与朱×征、谢×强等7人(均另处理)非法持枪到兴宁市石马镇洋门村水打窝的山林里打猎,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猎队中的一人将谢×强误以为是山猪而将其射伤,事后谢某连忙把谢×强送医院抢救,但未能挽回同伴的性命。知道事态严重的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7日,吴某也携带其火药枪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兴宁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涂样生 廖思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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