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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于2013年9月30受理、兴宁检察院起诉钟苑华受贿案,于2013年10月8日传票被告,带交6万元保证金,告知被告,决定2013年10月28日开庭,校长接到传票心生不平、为了学校利益敢于担责检举出纳、反遭出纳举报,在兴宁检察院4天3夜遭受不公平的审问、折磨。使至自己被侦查人员提供真正贪污出纳举报的单据为学校利益而虚开虚大的金额,诱签成占为己有。真正贪污出纳列成名单由侦查人员王远中亲笔所写、各项受贿的金额、强诱校长签下受贿的款项,由于校长法律意识淡薄、询问律师阅案,于2013年10月14日委托广东中流柱律师刘寻元为辩护,刘律师发现兴宁检查起诉中的证据,如2013年年7月20日的三份证据,实际形成于2013年7月23日、被告为了澄清案情走访兴宁教育局、纪委。在2013年7月20日在场的三位同志.证明3份证据出现错误、2013年10月24日、刘律师提前兴宁法院排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非法证据申请书并护上教育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兴宁法院为依法排除依法证据、未适用相关的规定,将案件退回兴宁检察院就是违法办案、无视被告、律师、兴宁法院官官相护草率定案。被告及辩护律师一再提出侦查机关有明显的非法证据,要排除。再次起诉仍然未对非法证据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说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本案指控被告受贿的证据仍然是被告供述和原来的证人、证言。至于原起诉未指控贪污只认定为非法所得的金额证据也仍是侦查人员诱导被告于2013年7月23日相同的事实、被告为澄清侦查人员所判的错案、反被检查欺压、强加贪污罪名。、兴宁人民法院未按规定更换审判人员及侦查人员、原班人马、违规判案、官官相护、草率定案、无视被告、隐瞒被告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遮蔽侦查人员所犯的错案、被告及律师提请通知证人出庭未获法院同意、法院违法排除了被告、律师、证人事实的辩解,并且全部错误认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存在欺压被告、引诱证人伪供的证据。兴宁法院不准百姓申辩,只准检查错案,官官相护的行为,使至被告蒙冤服刑,重中之罪一审判被告11年牢,可见兴宁法院主审法官明知被告冤情错案多次维护兴宁检查所办的错案,人民法院哪有人民说话的权利之地?百姓伸冤哪有公平可讲?恳请上级法院重审此案、还被告公平审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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