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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各县(市、区)应按照不低于人均每月500元的标准确定本地山区、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其中,在距离县城10-25公里的农村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不低于人均标准;在农村学校工作10年以上,或在农村学校工作3年以上且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在距离县城25公里以上的农村学校工作3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不低于人均标准的160%;其他在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工作的,发放标准不低于人均标准的60%(见信宜职称考试网制作的解读表)。此岗位津贴随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从2013年1月起实施。
经费来源:建立教师岗位津贴制度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省财政根据有关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数,结合当地公职人员待遇、财力状况等因素,每年安排约13.1亿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惠及教师37.74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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