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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问题专家,法律武器不应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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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nbsp;&nbsp;&nbsp; 如果说你自己为了前途、事业而主动放弃生孩子,那这是你的个人选择,我无权说你的选择是对还是错。而如果你是想生孩子,却因为其工作单位的阻挠而被迫放弃的话,那么你要清楚在这件事上你是完全正确的,错误的是用人单位,而且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P>
<>&nbsp;&nbsp;&nbsp; 就我了解的情况来说,一些企业里拿号生孩子的做法已经算好的了,有些企业甚至在定工作合同时就写明如果生孩子就自动解除合同,其实企业的这些做法都是违法行为,业主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P>
<>  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不要苛求女性自身太多,她们可以既要前途也要后代,只是社会要给女性一个更加自如面对这一问题的空间。</P>
<>&nbsp;&nbsp;&nbsp; ●徐永祥社会学家:关键还是要有文明的制度</P>
<>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要工作还是要生育”变成了“要前途还是要后代”的问题。我认为,这个两难的问题不应由育龄女性来回答,其后果不应由她们来承担。事实上,她们无法也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无法也不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社会后果。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劳动者社会权利的保障能力和经济制度赖以实现的社会文明程度。</P>
<>  如果只有制度性的经济文明(如诚信、守法等)而无制度性的社会文明相保障,市场经济是无法良性运行的,社会也难以维护持久的稳定。具体来说,上述问题的解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一、严格执法。政府对企业经营者违反劳动法、侵害育龄女青年社会权益的行为,必须严格执法,坚决制止。二、完善立法和社会福利制度。育龄女青年产假、哺乳时期的确会使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也会给当事女职工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可以考虑用社会统筹的办法,予以补偿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当事女职工的社会风险。三、企业经营者的理念塑造。要使他们认识到已为人母的女职工所具有的优势和好处,如细腻、善于协调和处理企业的人际关系等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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