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兴宁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2〕11号)、《关于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22〕61号)要求和《关于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梅市卫人函〔2022〕30号)要求,202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将于2023年4月8-9日举行,为做好兴宁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梅州市设考点,负责梅州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考试时间、报考资格 详见《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2〕11号)(见附件) 三、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7日,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www.21wecan.com)按要求完成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2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下简称:《报名申请表》)。报考人员须对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现场确认、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各单位由单位统一于2022年12月26、27日将报考人员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卫健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
报名单位及报名点 | 报送时间 |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市人才智力市场 | 2022年12月26日 |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 2022年12月27日 |
报考人员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点现场确认及提交纸质材料,也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点现场确认及提交纸质材料。其他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点报名、确认。 报考人员须根据报考要求携带《报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自觉服从报名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作出的相关安排。 四、考生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证书(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一)《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各栏目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 (三)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根据《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488号)要求,报考人员为2014年11月11日后毕业(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的非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士临床实习证明;报考人员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广东省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证明》(附件2),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确认。学校可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确认手续。 对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书有疑义(含跨省招生,无法确认招生学校的合法招生信息或无法辨别学历证书的真伪等),可要求考生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学信网学历查询信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持国外院校所获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需同时出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资格审核 各单位要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的,经办人员须在《报名申请表》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 六、考试收费 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经考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3年2月3日-3月14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每人每科66元。 七、准考证打印 2023年3月30-4月7日期间,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八、成绩发布及成绩合格证明下发 (一)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自行在网上查询成绩和打印成绩单; (二)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全部实行电子化,考试成绩合格者均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请各报名点及单位做好考生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附件: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2〕11号)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