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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7月份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电大、进校、成人中专、少年宫、特殊学校:
接上级通知,现将7月份的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1、基本原则
严肃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在规范后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2、发放范围和标准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7月1日在册的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退职)人员规范生活补贴标准按兴市府办〔2015〕10号文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由财政负担,其他单位人员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3、发放办法
调整后的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标准,属财政上机统发工资单位人员从2015年7月起随工资统发。
4、规范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工作注意事项
2014年10月、2015年6月及2015年7月(参考数据)工资发放表,以附件形式下发,各单位必须按照新的津贴补贴标准表及新的岗位及薪级工资表(附表1)认真核对2015年7月份工资参考数据,同时做好7月份现职及退休工资增减表、附表2(含三个工作表)。
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7月份兑现新工资,补扣补发工作待后完成,为依时完成好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增资人员范围:2015年7月1日在册的在职人员; 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根据梅州市统一部暑,2014年10月1月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暂时维持现状,待养老制度出台后重新核发。
2、财政上机统发工资单位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从2015年7月起随工资统发。2015年7月前有工资变动的人员需先办理有关工资变动手续。
3、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①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县处级副职480元,副高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400元。
②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副高及相当职务460元,中级及相当职务350元,助理级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③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④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注意事项:
各单位按以上增加离退休费办法,认真核对附表3(离退休费变动名册表),做好7月份现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增减表、附表4-7。各附表要求见附表注意事项。
有部分退休教师因前次规范津补贴时保留下来的26.44元,此次必须冲销,务必注意。
三、特别说明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先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津贴补贴减少待养老政策出台后再行冲减。
2、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由于不涉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请于6月30日之前完成离退休费的调整。
3、2014年10月1日起到新标准执行前退休的,因涉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其退休待遇维持现状,待养老政策出台后再重新核定。
4、新标准执行后到龄退休的,因涉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暂按调整标准前的基本工资核定退休费,待养老政策出台后再重新核定养老待遇(2015年6月25)。
以上各项报表,务必于6月30日前交至人事股工资办。此前已交增减表的单位,原交增减表变动内容合并上交。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如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差错金额市财政局将从该单位经费中扣回,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若逾期未报送各种表格,造成不能及时拨付的,责任由各单位自负。
人事股
201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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