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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编制人员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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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陈略宇书记:

您好!

我是众多乡镇计生编制中的一员,请容我简单的说一下我的情况:1997年9月选调到**镇政府工作,编制为行政人员(现在的公务员),2007年说是公务员编制超编,把全市290多名行政人员分流到镇政府各个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部门,当时兴宁市组织部的领导多次下基层做大家的思想工作,并承诺我们这一类人以后不再机构改革。我被分流到计生办,后来才知道兴宁市各乡镇街道的计生办根本就没有人员,全体计生编制人员都属于计生服务中心人员。现在中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们计生服务所必须和卫生系统合并,我们坚决拥护党的决定,支持这次机构改革,但乡镇服务所编制人员强烈要求“双向选择”,“不搞一刀切”。理由如下:

一、职能:计生编制人员一直以来都是从事计生行政工作,而卫生院是个医学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是危及生命的职业。没有医学知识的我们去到卫生院能做什么?是不是再过一段时间我们将会面临被清退的无技术人员?

二、福利:目前,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经费来源方面,尚未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与目前镇(街道)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财政全额拨款完全不同。

此致敬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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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信件收悉,本办就信件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兴宁市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相关情况。

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2014年11月19日联合出台了《转发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4〕1359号),指导意见中指出“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

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2015年3月30日下发了《关于整合县、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机编发〔2015〕17号),对此次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要求,要求中明确“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人员整合并入镇卫生院”。2015年4月,本办联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此次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抽取了罗岗、坭陂、水口、叶塘、兴田等五个镇(街)进行调研,调研中乡镇的相关人员提出不少意见建议,特别是人员整合问题。

本办将调研的情况向上级反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们按照上级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出台实施方案。市编委会在2015年9月17日讨论通过了《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整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但涉及人员的整合属改革后续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多次与本办进行沟通协调,认为人员整合工作既要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和保障现有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又要使此次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因此具体的人员整合细化方案还在研究制订中。

二、信件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现有人员工作性质问题。《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优化整合是乡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整合,设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主要任务是原乡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职能整合而成,其主要任务的表述详见《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二)款。因此,即使相关人员并入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并入人员仍然从事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岗位的工作。

(二)经费来源问题。《关于同意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批复》(兴机编〔2011〕14号)文明确“各镇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两者的机构性质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费渠道都是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的(全额拨款),因此,不存在信件中提到的差额拨款单位与全额拨款单位问题。但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财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拨付经费的现状。

兴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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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你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基本情况。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颁发的《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下称《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2014年11月19日联合印发的《转发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4〕1359号)。

《指导意见》中指出“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总体部署下,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制订切实可行的优化整合方案”。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了《关于整合县、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机编发〔2015〕17号),对此次优化整合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要求,要求中明确“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人员整合并入镇卫生院”。

2015年4月,市编办与卫生计生局组织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就此次优化整合工作到罗岗、坭陂、水口、叶塘、兴田等五个镇(街道)召集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卫生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等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调研。调研中各镇(街道)的相关人员提出不少意见建议,特别是人员整合问题。市编办和我局也将调研的情况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市编办于2015年9月17日印发了《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整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但涉及人员的整合属改革后续工作,为确保人员整合工作既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和保障现有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又要使此次机构改革顺利完成,我局正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协调,因此具体的人员整合细化方案还在研究制订中。

二、关于你反映的问题。

(一)工作性质问题。《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明确此次优化整合的是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的整合,设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主要任务是原镇(街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与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保健职能整合而成,其主要任务在《兴宁市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实施方案》有详细说明。

心),将仍然从事原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岗位的工作。

(二)人员经费问题。《关于同意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批复》(兴机编〔2011〕14号)明确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全额拨款),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也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两者的机构性质是一致的,经费渠道都是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的。并非信访信中的“卫生院隶属县卫生部门集体所有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目前,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经费来源方面,虽然尚未完全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但人员经费已有所保障,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因医疗卫生工作性质不同,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需与工作绩效结合,与目前镇(街道)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财政全额拨款有所不同。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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