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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小区业主:
你们反映“曙光小区物业收费问题”的函件收悉,根据你所述情况,我们进行调查了解,现将答复如下:
一、经核查,曙光小区现在的物业管理未聘用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小区管理,保安人员只是小区业主聘请的一般人员。
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你们小区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同时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协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管理小区日常事务。
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四、建议小区业主可与现执行小区管理工作的物业管理处进行沟通协调,提出改进小区管理工作意见。如双方确实无法沟通,业主可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反映,请求协调解决。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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