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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选拔第六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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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4: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织:
    我市第五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至2010年3月届满,为进一步发挥和调动我市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兴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第六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选拔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推荐时间:2010年1月4日至1月25日。
    2、需报送的材料:《兴宁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一式二份),获奖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近3年的业绩情况报告(一式二份)。
    3、我部将根据推荐情况于2-3月份组织考核组对有关人选进行考核。
    请各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时推荐上报我部人才室。人才室的联系电话:3370866。
    附:《兴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兴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
    特此通知
                    

中共兴宁市委组织部

20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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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5 14: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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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5 14:11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以及《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为进一步抓好我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三市”战略的实施,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我市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现重新修订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一、选拔对象与条件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在选拔前3年的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是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得到市内外同行的公认;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选拔对象。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者;获省厅局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获梅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获兴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者。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有培养潜力的,该获奖项目能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该发明创造对市本级财政的增收有较大贡献的各类人才,其获奖等次可适当放宽为兴宁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
    2、获得省以上优秀设计奖或梅州市二等以上优秀设计奖者。
    3、在教学、教育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者。
    4、在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获得市内同行业最高奖励,并被同行所公认,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者。
    5、在农、林、牧方面,刻苦钻研,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效益显著,受到省以上表彰者,或获得省农业技术推广三等奖以上者。
    6、在各行业从事科技管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人才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已跨入全国、全省或全市先进行列;并有一套已被推广,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化管理体制、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者。
    7、长期在基层边远地区或山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技服务,推广科技成果,帮助当地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改变落后面貌有显著成绩者。
    上述获得各种奖励的,系指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选拔方法与程序
    选拔工作要体现“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选拔全过程,重在实绩、成果、贡献,严格按条件选拔。在选拔中,要特别注意挑选中青年人才。具体方法是:
    1、根据选拔条件,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也可以自荐)。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所在单位研究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一式二份),附获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近3年的业绩情况报告(一式二份),报市委组织部。
    2、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由市委组织部按条件进行筛选,提出初步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3、在每批的管理期限内,如果涌现有符合条件的人才,各单位可按照选拔的程序上报有关资料,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列入同批管理。
    三、管理内容
    1、建立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采取多种联系形式,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2、市管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要相对稳定。要尽量减少他们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专业工作,注意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特长。变动他们的工作和对犯有错误需作出组织处理的,须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的意见。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3、加强对市管拔尖人才的培养教育,优先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进步,引导他们走与工农、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解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助手等,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安排。
    4、市管拔尖人才管理活动经费,以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给市委组织部掌握,专款专用。
    四、管理办法
    1、市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主管,有关部门协管,所在单位具体管。
    2、建立拔尖人才专业技术目标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每年初由拔尖人才提出本年度的专业工作目标,于2月份报市委组织部,当年12月中旬每人上交一份项目总结或当年的成果总结,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他们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每年年终评出对取得较大科研成果的拔尖人才,报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3、为提高拔尖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3年。主管部门对拔尖人才进行年终和期满考核,并作出考核评价。对考核不合格的,提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是否退出市管行列。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下一期的管理。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其拔尖人才资格及待遇随之消失:
    ⑴在政治上或其他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组织处理的。
    ⑵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⑶3年内没有新的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的,或在本专业领域已被多人超过的。
    ⑷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待遇
    1、拔尖人才每月享受80元生活津贴。
    2、拔尖人才申请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由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并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拨给经费。
    3、拔尖人才在住房、医疗、业务进修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4、拔尖人才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每3年安排一次一个半月左右的技术业务进修时间;由市委组织部每年安排10至15天的疗养度假或参观学习,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中共兴宁市委组织部

20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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