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含四级)以上企业联合体。 注:1、投标联合体中的房地产企业,2008年1月1日以来,在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投资商品房开发项目500万元以上(投标联合体中的房地产企业须提供开发商品房规划许可证原件证明); 2、投标联合体须提供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组成联合体的有关协议书; 3、本工程由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土地,共建门店5卡,套房26套,其中返还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置换返迁户门店1卡,套房10套,剩余4卡门店及套房16套由中标联合体的房地产企业负责开发销售,所得款项用于该工程建设。 4、施工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级证书; 5、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 6、开标、定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带齐相关证件(详招标文件)参加; 7、本次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须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凡具备上述资质及条件,且联合体中的房地产、施工企业及拟派项目经理无仍在处罚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梅州市范围外的企业须在兴宁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均可报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