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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兴宁调查队简介
国家统计局兴宁调查队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兴宁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改建而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4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广东地区国家统计局市县级调查队组建方案的批复》(国统字[2007]37号文件精神,2007年10月16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下发了《关于设立国家统计局兴宁调查队的通知》(粤调字[2007]63号),“决定撤消兴宁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设立国家统计局兴宁调查队,兴宁调查队为正科级机构。”
国家统计局兴宁调查队,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并由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的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第453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报告职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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