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刘某私自在国有林场建坟墓被制止,怀恨在心故意放火报复林场,造成过火面积22.82亩,损失77550元。近日,刘某因犯放火罪被五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家住五华县的刘某曾于1991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9年5月下旬,刘某在梅州市某国有林场修建墓地时被林场工作人员制止,其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林场。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刘某从其家中骑摩托车出发到其店里,将前期准备的汽油、煤油、泡沫、镰刀、打火机、手电筒等工具用蛇皮袋装好后绑在摩托车后座。刘某穿雨衣、戴口罩和头盔,骑摩托车绕远路到达该国有林场旁的茶园后,步行至林场径顶变压器旁,将煤油淋洒在木棍尾端和蛇皮袋内的泡沫,然后将装有汽油瓶、煤油瓶和泡沫的蛇皮袋放在变压器电箱及电线杆的夹缝处,利用打火机点燃木棍尾端引燃蛇皮袋,对变压器实施放火,造成变压器接地引线及套管被烧坏。 接着,刘某骑摩托车行驶至该林场某地段时,发现山坡上被铲过的植被比较干燥,遂停下摩托车步行至山坡下,用打火机点燃山坡上的干草并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22.82亩,损失合计人民币775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报复而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在审理过程中能代为退赔损失款,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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