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护)龄津贴变动工作的 通
知 各中小学、直属学校: 根据劳人薪[1985]40号文的精神,为做好一年一度的教师(学校医护人员)教(护)龄津贴变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享受教(护)龄津贴人员的条件及津贴数量
在岗现职教师(含以工代教人员),满5周年教龄,其教龄津贴为每月3元;满10周年教龄,其教龄津贴为每月5元;满15周年教龄,其教龄津贴为每月7元;满20周年教龄,其教龄津贴为每月10元。学校的护士,其护龄津贴参照教龄津贴标准执行。变动教(护)龄津贴执行时间为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护)龄津贴的相关政策、要求。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把工龄等同于教龄或教龄超过工龄。教龄计算举例:某人于2008年8月师范院校毕业后一直在学校任现职教师,其教龄=2013-2008=5(年)。 三、对以工代教人员的教龄津贴变动,要求所在单位出具其工作简历的证明,不得漏报多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实际教护龄变动情况,填写《二0一三年度教师(护士)教(护)龄津贴变动审批名册表》一式三份,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校章。 五、根据教护龄变动情况,填写《XX学校教护龄导入表》、《XX学校教龄补发表》(要求电子数据、纸质报表各一份),填报《二0一三年六月现职人员工资变动审批名册表》一式三份。 六、上述电子数据、纸质报表于2013年5月22日前准时交人事股工资办公室。
兴宁市教育局
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1、教(护)龄津贴变动审批名册表(需公示、签字、盖章) 2、《教龄导入表》、《教龄补发表》 3、电子数据“最早专技记录”与“现有教龄津贴金额”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