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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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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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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厅师资管理处
粤教师函〔2015〕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
        近期我省个别地区发生教师集体向校方反映待遇问题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切实维护教师权益,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切实依法依规推进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工作,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关心教师健康,改善教师待遇,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落实情况,并积极与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收集、汇总、报送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情况。各高等学校要落实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建立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各级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涉及教师待遇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二、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仍不平衡。各地要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要以推进落实“两相当”为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水平。要落实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制度,确保岗位津贴按标准按月发放。要落实教师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按规定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并推进建立教职工定期体检制度。中小学校要严格按要求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省财政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奖补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有关项目资金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各高等学校要严格依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教师工作福利待遇,并把落实教师待遇作为“创新强校”工程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省财政“创新强校”、“强师工程”等奖补资金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民办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切实保障本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合同,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要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工作指导,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教师待遇的民办学校,应限期整改,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四、全面提高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教意识。各地各校要强化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律素养。要将教师法治教育与师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作为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自觉做到敬业爱教、廉洁从教、文明执教、优质施教。广大教师要严格做到依法执教,切实维护教师职业尊严,不得触碰法律底线和师德红线。教师反映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师违反法律法规或师德规范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批评、教育、纠正和处理。
        五、开展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自查工作。请各地各校于4底前开展一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全面自查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对本地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进行调查,依时填报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进展情况年报表(粤教师函〔2014〕140号文件附件1、2)和落实山区、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进展情况报表(粤教师函〔2015〕7号文件附件2)。应重点检查当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依规推进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况,以及公办学校临时聘用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发放教师工资,是否按时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高等学校要对本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省教育厅将通过调阅材料和数据、现场调研、问卷调查、与教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地各校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地各校认真总结推进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工作的情况,以及开展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自查工作的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撰写提纲见附件),于4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电子版发至gdsjytszglc@126.com。总结材料应条理清晰、内容精炼、数据详实、案例具体,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
        联系人:龙海山、曾诗瑜,联系电话(传真):020-37627294。
        附件:总结材料提纲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7日      


附件:

推进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工作总结材料提纲

一、本地本校教师队伍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整体基本情况,包括本地民办学校(或民办高等院校自身)教师工资水平、为教师缴交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二、本地本校依法依规推进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有关政策、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三、开展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自查工作的情况,包括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改进的工作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相关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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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21:5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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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06:2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安抚大家,别起来造反,牛奶会有的面包也是有,1万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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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08:10 | 只看该作者
空话,官话,一笑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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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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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6:03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全面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
津贴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进一步做好我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根据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关于我省规范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粤纪发〔2007〕10号)精神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梅市府办会函〔2014〕3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从2015年4月1日起全面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凡违反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职)人员(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的单位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规范后标准:详见附表(另外:在职人员每工作一年级差增加1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机关聘用后勤服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四、节日慰问金:给予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春节1000元、“五一”500元、国庆500元和元旦500元的节日慰问金。

五、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经费渠道:规范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用于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津贴补贴方案执行,一律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津贴补贴所需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以银行卡的形式,随同工资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严格收支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执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照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确保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二)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三)各部门、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政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四)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的资金管理,逐步将各部门、各单位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收入(包括下属单位上缴收入、物业出租收入、捐赠收入、服务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收支脱钩、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状况,将各单位的年度收支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列入部门预算。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县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干部队伍稳定。

(三)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和审计局、县财政局将各部门、各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情况、津贴补贴项目取消情况、规范后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执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四)执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使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津贴补贴全额发放。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发放津贴补贴。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其下年度津贴补贴按50%发放;评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津贴补贴按70%发放(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报组织部)。

(三)工作人员受行政记过以上和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津贴补贴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按50%发给(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报组织部)。

(四)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津贴补贴按60%发给。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的津贴补贴按50%发给,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津贴补贴停发(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报组织部)。

(五)津贴补贴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增加或减少津贴补贴均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六)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报到当月工作时间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津贴补贴;报到当月工作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津贴补贴。

九、增资表在2015年3月30日前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附表:1. 蕉岭县机关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pdf

      2.蕉岭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pdf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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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9:36 | 只看该作者
蕉岭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本文来自:http://ms.xna8.com/thread-3276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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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19:44 | 只看该作者
根本就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八股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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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20:16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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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21:20 | 只看该作者
焦岭县政务信息网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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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06: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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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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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4 10:23 | 只看该作者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的来信,兴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和规范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执行时间待上级审批后执行。如有疑问,可向兴宁市人社局工资福利股电话咨询:3263728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4日



从2015年1月开始,现在已经是4月了,怎么一直都在审批,就是无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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