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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国道G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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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205线北迁拆迁初步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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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0:33 | 只看该作者
兴宁人明 发表于 2015/8/7 20:17
哎,看到都没意思了 这么低

别说低,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旳兴宁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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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1:4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子心之远 发表于 2015/8/23 15:26
有关国道205线改建米寨段拆迁安置方案的建议官方回复

说来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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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00:5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早日动工。钱到位进展会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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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0:59 | 只看该作者
十八的月亮 发表于 2015/8/19 14:20
凡事要讲求技巧,要懂战术和方法,不能硬来 蛮来,要懂得敌进我退 敌退我攻,施工的时候在村道上用各种技 ...

干扰施工也不会影响一些人的灰色收入和政绩,浪费的是纳税人的钱和村民的劳力心力.   有什么用?                     供产当要做的事没有做不成的,就比如香港民众不肯建设高铁与内地联通,不肯被过快的内地化           千方百计干扰建设,现在还不是一样在建,干扰施工浪费的人纳税人的钱和延迟开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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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3:4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没拆到自己屋夸,那是天天盼日日盼,真的拆到自己屋夸又想一夜暴富,人心不足蛇吞象,想想人家养着那么多公务员不用发工资啊,想开点,共同富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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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7:48 | 只看该作者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5/8/24 13:49
没拆到自己屋夸,那是天天盼日日盼,真的拆到自己屋夸又想一夜暴富,人心不足蛇吞象,想想人家养着那么多公 ...

  做国道想一夜暴富?不死都扒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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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7:5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征地拆迁进行到什么程度了,D情况的能说来听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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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20:59 |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土地都已丈量了,可房子的评估还没一点儿的动静。也许太低的缘故~~~~~百姓都在抵触。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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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19:17 | 只看该作者
刚有佛岭村民反映,此次实际丈量宽为43.5米,公路局公告是37.5米,为何有6米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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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20: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鹅湖村的今天来丈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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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4:11 | 只看该作者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5/8/24 13:49
没拆到自己屋夸,那是天天盼日日盼,真的拆到自己屋夸又想一夜暴富,人心不足蛇吞象,想想人家养着那么多公 ...

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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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5:02 | 只看该作者
没有一点实质性进展,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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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7:1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353431418 发表于 2015/8/24 10:59
干扰施工也不会影响一些人的灰色收入和政绩,浪费的是纳税人的钱和村民的劳力心力.   有什么用?           ...

香港有关支持与反对高铁的争议发生在2009年,由于港府的每个民生项目都基于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且都有公众咨詢期,最后在立法会议员投票通过才可实行。持反对意见认为:工程和现有铁路、公路在线路上重叠、噪音大、影响沿线居民生活状况,最重要的是造价大贵,全长26公里要650亿港元,属全球最贵高铁。但由于支持兴建高铁的民众占民调的65%以上,民意结果使立法会议员投票赞成通过兴建高铁,但直至今天有关高铁事宜仍被人政治化,反对人士多在选址和造价上做文章,以此攻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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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1:5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szlgvip 发表于 2015/8/25 19:17
刚有佛岭村民反映,此次实际丈量宽为43.5米,公路局公告是37.5米,为何有6米的出入?

路基37.5米,但还有护坡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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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3:0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护坡很重要的哦,绿化啊,还有通信啊,水沟啊,43米很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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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3:57 | 只看该作者
Dchang 发表于 2015/8/26 15:02
没有一点实质性进展,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

国道G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招标和施工监理招标公告已经发布!可搜索!捕风捉影无中生有就是你这条屎狗改不了吃屎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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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05:3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既然上级已批准,就希望尽早动工!!!其他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成为阻止兴宁发展的理由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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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09:10 | 只看该作者
   国道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项目涉及的永和镇、宁新街道、宁中镇、兴田街道、新陂镇等五个镇(街道)按标准实施征收补偿。


宁新街道办事处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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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0:01 | 只看该作者
李多多 发表于 2015/8/26 23:05
护坡很重要的哦,绿化啊,还有通信啊,水沟啊,43米很紧了,

37.5米已经包括绿化,通信,水沟,护坡等基础备套设施。大家可以查一下公路局发布的<国道G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改建工程>
http://ms.xna8.com/thread-157762-1-1.htmlhttp://ms.xna8.com/thread-157762-1-1.html

G205线全长约14.1公里。设大桥105米/1座。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公路部分路基宽32米,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涵与路基同宽,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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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0:12 | 只看该作者
忘you草 发表于 2015/8/26 21:52
路基37.5米,但还有护坡占地

37.5米已经包括你说的护坡,绿化,通信,水沟等配套设施的!可以查看当初G205线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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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0:17 | 只看该作者
国道G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招标公告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其他
所属地区:跨省
国道G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G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粤发改交通函〔2012〕3031号、粤公基函〔2012〕1160号、梅市路程〔2015〕52号文批准建设、兴宁市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5]41号决定了该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兴宁市公路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和项目融资,项目建成后由招标人出资回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国道G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
2.2工程地址:本项目位于梅州市下辖的兴宁市中部,路线起点位于兴宁市洋里阳光村,起点桩号为K2671+650,终点位于茅塘十字路口,终点桩号为K2685+470.9。
2.3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约为25258.29万元。
2.4计划工期:24个月。
2.5招标范围:本次进行招标的项目,共设1个合同段,工程内容包括公路和市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公路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完成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保修及其相关任务。
2.6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由中标人根据确定的建设范围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要求编制建设计划并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投标的中标人为本项目的施工方,中标人必须自行完成本项目的施工,不得转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第三方全部接收该项目,中标人移交该项目后、竣工验收前,不解除该项目的质量责任。
2.7中标人负责国道G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的融资、建设、施工期管理、交工验收、运营、移交及其他工作。
3.项目投资方式
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由中标人进行融资、建设、运营。招标人按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回购合同规定回购。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②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4.2投标企业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以上施工资 质,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施工、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4.4财务要求
4.4.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出具不低于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4.4.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融资能力,提供不低于5000万元的银行信贷证明。
4.5企业业绩要求
4.5.1施工业绩:投标人在过去5年内(2010年6月1日至今,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曾独立完成过一项工程造价为20000万元或以上且里程长度大于或等于15公里的新建、改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4.5.2投融资业绩:投标人在过去5年内(2010年6月1日至今,以中标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1项单项合同投融资金额为5000万元或以上的投融资建造工程项目业绩。
4.6项目管理机构
4.6.1项目负责人资格: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包括建造师临时执业证),注册专业为公路工程,及具备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具备有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参加两个或以上项目的投标,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担任相关职务,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6.2项目负责人业绩:在过去5年内(2010年6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日,以交(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一项造价20000万元或以上的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交(竣)工验收报告,其中中标通知书为县级以上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才有效)。
4.6.3本项目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6.4现场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6.5拟委任的施工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不得挂靠,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否则以废标处理。
4.7信誉要求
4.7.1信誉良好,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近三年未被梅州市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4.7.2按照招标人要求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8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5.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8月19日09时30分至2015年8月25日16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5.2报名资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亲自递交。提供的报名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验。
5.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参考资料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6.报名投标的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6.1投标报名申请表(填写内容、签署盖章,一式两份,不装订);
6.2报名所需提供资料如下:①企业资 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交通主管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A类)及二代身份证原件;③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建造师注册证(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原件、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证书及交通主管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本公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原件、报名前半年内本单位社保证明原件;④项目技术负责人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证书原件、交通主管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及二代身份证原件、报名前半年内本单位社保证明原件;⑤试验检测工程师路桥专业工程师职称 证书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或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报名前半年内本单位社保证明原件;⑥造价工程师二代身份证原件、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核发的乙级或以上造价资格证书原件,报名前半年内本单位社保证明原件;⑦专职安全员二代身份证原件、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C类人员”证书原件、报名前半年内本单位社保证明原件。⑧2013年、2014年三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⑨投标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不低于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⑩投标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不低于5000万元的银行信贷证明原件;2010年6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独立完成过一项工程造价20000万元或以上且里程长度大于或等于15公里的新建、改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业绩(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验收证书)原件;2010年6月1日至今(以中标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1项单项合同投融资金额为5000万元或以上的投融资建造工程项目业绩(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原件;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原件。
上述资料复印件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一正本、一副本,报名时提交),原件核验后退回。不按上述要求的,不接受报名。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其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7.1.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多于或等于5人时,均可成为正式投标人;
7.2.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5人时,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标。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
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联系人 : 李桭彬 付湘宜
手  机 : 177  4452  4241
传  真 : 010  5270  6140
E_mail :1774452424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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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0:4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szlgvip 发表于 2015/8/27 10:12
37.5米已经包括你说的护坡,绿化,通信,水沟等配套设施的!可以查看当初G205线的招标文件!

宽6米是好事,应该是预留的非机动车道,或绿化带吧。现在的绿化带越来越豪华了。难道担心政府拿这六米去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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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1:35 | 只看该作者
曾经冲动 发表于 2015/8/27 10:48
宽6米是好事,应该是预留的非机动车道,或绿化带吧。现在的绿化带越来越豪华了。难道担心政府拿这六米去 ...

37.5米是如何得来的?
我也是人家告诉我的,我把他列出来大家参考一下,多征出的6米是不是为以后做某些事做铺垫的!!!
双向6车道:3.5米*6=21米
中间隔离带:1.5米
人行道:2.5*2=5米
绿化带(包括:护坡,水沟,通信等配套设施)5米*2=10米
各项加起来就是:21米+1.5米+5米+10米=37.5米

多征的6米还是接最低的国道标准去征的,这个6米已经超出G205国道征收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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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1:45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呆古里 发表于 2015/8/27 05:37
既然上级已批准,就希望尽早动工!!!其他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成为阻止兴宁发展的理由和借口。

你这么伟大,把你的家贡献出来吧 ,国家会感激你,兴宁会感激你,兴宁个贪官们就更更感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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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2:4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那就有其它目的,分开征风险系数加大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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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3: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单边四车道的路,十字路口,左侧是免等红灯转弯车道,G205北迁才三车道,其实很小的。不过兴宁几乎没有像样一点的道路。

IMG_20150827_131514.JPG (17.15 KB, 下载次数: 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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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00:01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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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00:10 | 只看该作者
滑蛋牛肉 发表于 2015/8/27 09:10
国道205线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是2003年制定的,根据12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是明显不合理的,应该按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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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00:17 | 只看该作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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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2:52 | 只看该作者
子心之远 发表于 2015/8/28 00:10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是2003年制定的,根据12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是明显不合理 ...

拿12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来忽悠沿线百姓正的是太坏了,说起征路补偿沿线百姓都泪流满面,有种民怨沸腾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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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5:59 | 只看该作者
szlgvip 发表于 2015/8/28 12:52
拿12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来忽悠沿线百姓正的是太坏了,说起征路补偿沿线百姓都泪流满面,有种民怨沸腾的感 ...

这个应该有所不同。因为这是征用来做交通基础设施而不是建什么学校、公共场馆什么的,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有不同的。这里的第一二条也已经讲到了。

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

(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

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

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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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19:4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始终觉得路通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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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1:13 | 只看该作者
中南海 发表于 2015/8/28 15:59
这个应该有所不同。因为这是征用来做交通基础设施而不是建什么学校、公共场馆什么的,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 ...

不管征来做什么,都要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要下降,只能提高,不要因为是做路就把补偿款定得那么低,而贪官们就因此而发财,要拆迁做路我们都支持,但政府必须要做好房子把我们都安置好了再拆迁也不迟!


补充内容 (2015/8/29 09:57):
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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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21:4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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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0:03 | 只看该作者

光用言语支持等于在放狗屁,有本事捐钱出来,实在没钱把你家卖了来支持一下,那才是真的支持,否则不要在这里假装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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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3:57 | 只看该作者
土地神 发表于 2015/8/29 10:03
光用言语支持等于在放狗屁,有本事捐钱出来,实在没钱把你家卖了来支持一下,那才是真的支持,否则不要在 ...

刁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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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6:03 | 只看该作者

刀子没落在你身上,你当然没有切肤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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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6:08 | 只看该作者

通也是通贪官的财路,对百姓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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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9 18:49 | 只看该作者
买地人 发表于 2015/8/19 15:24
搞这些小动作,你以为那些政府人员都是吃素的,王佛鹏怎么进去的知道吧

万庆良,朱泽君等人是吃素的吗?不是吧?最终还不是敌不过党中央。政府犯罪罪加一等。别再这里嘚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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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22:03 | 只看该作者
城市发展就要牺牲一部分老百姓。将他们的钱物土地作为牺牲、路有了,沿途的穷人多了!可悲可叹!这种补偿价格在现在的物价对比下,我只想问,如果到自己家的时候,是不是也能说的这么轻巧?路通后财政收入都是给了政府、老百姓唯一的土地没了,赔偿的金额我想问,三四万现在可以拿来买房还是租房一辈子?土地自建房是农民唯一的依靠。租不起买不起可以在家住。但,征收以后,这种赔偿金,一家几口的怎么办?租房?买房?今年的经济还不好,物价也贵,房租又高。这辈子都得给房子死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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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23:1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其它梅城国道不是早搞好了,标准也不高,五华也做了几条大马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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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07:53 | 只看该作者
早就有人希望自己旳房子被拆迁,现在要拆迀了就知道被拆是什么味道,除非你与工作组关系好可以捞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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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10:48 | 只看该作者
李多多 发表于 2015/8/31 23:19
其它梅城国道不是早搞好了,标准也不高,五华也做了几条大马路了,

人渣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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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13:4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事实依据,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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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 16:09 | 只看该作者
新闻上说十月十三号客商大会期间动工剪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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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8:25 | 只看该作者
曾经冲动 发表于 2015/8/17 21:24
俄湖人民是盘散沙,造光鬼都冇几个

那就好办了,因为最怕旳是群众团结起来,造光鬼多,地要征,屋要拆,价格不能讲,这是公平公正依法征収拆迁。现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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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 12:5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都要合理合法,补偿到位村民不会乱来。要我们睡大街肯定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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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10:19 | 只看该作者
兴宁人明 发表于 2015/9/3 12:59
什么时候都要合理合法,补偿到位村民不会乱来。要我们睡大街肯定办不到。

说得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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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10:57 | 只看该作者
失地农民当中不少人以后日子只会更加艰苦,很多人根本无法体会全征户的疼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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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9:45 | 只看该作者
听说有的人每平方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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