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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和镇湖尾村原村委书记潘**合同诈骗贪腐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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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针对我村党员干部本村原支部书记(现村监委委员)潘**伪造合同诈骗贪污腐败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村长坑里山林耕地约有一百多亩,2011年9月,广东客家黄畜牧有限公司到本村总投资1200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亚东说租赁四十年,在未出示国家租(征)地标准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潘方**骗取村民签名,然后利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将签名部分复印到事先拟好的假合同上,同时也没有得到司法所的审批(至今没有正式合同,潘**也拿不出合同原件),在程序上显然违法。每当村委开会(隔三差五天开一次)会议结束后都会邀镇干部一起出入圩镇大型饭店吃喝玩乐,2014年3月与其余两名村干部携带公款出海南省旅游。十八大后仍不收敛,就像蝗虫一样不放过任何敛财的机会,而且“吃相难看”。破坏耕地及生态林,生态林后面就是兴江水库坝,随时都可能发生崩坝事故,现已岌岌可危。在潘**的暗箱操作下,租地价格也高低不平(可来当地核实)。后来我们曾到镇、市、省三级上访无果。时任镇委书记钟**及镇纪委部门负责人曾**力保潘**,村镇两级已形成“帮派”势力。主要证据有:涉地农户伪造合同(全是伪造复印件,没有正式合同原件)各一份等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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