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6910|回复: 1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万宝街九*七号坑爹家里有老婆婆的注意啦

 关闭 [复制链接]

0

主题

4

帖子

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1
发表于 2015/10/13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网络投诉语言已不合道德行为,明显个人恩怨行为。如果楼主是被害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起诉他,如果对方证件齐全和并无搜集确凿非法经营行为,楼主便是犯了诽谤罪,被害人倒可起诉你,联系警方查询匿名发帖者ip,屏蔽匿名者,明确对象,形成被告和原告。法律可以公平解决这些。还大家一个明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才会处理。公、检、法不会主动处理。

0

主题

4

帖子

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2
发表于 2015/10/13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明显语言已不道德,本帖明显个人恩怨行为,如果楼主是被害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去派出所或法院投诉。如果经查证对方证件齐全和并无非法经营行为,那么楼主便构成了诽谤罪,可以联系警方查询匿名者ip,屏蔽匿名者,明确对象,被害人便可成被告人,形成被告原告,那么法律会解决这一切。

0

主题

4

帖子

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3
发表于 2015/10/13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才会处理。公、检、法不会主动处理。

0

主题

4

帖子

4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4
发表于 2015/10/1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部门很难解决网络上的明争暗斗行为,希望楼主以正确的心态正确的根据法律解决。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1/1 07:29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