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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蜂蜜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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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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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5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文章发在这里的效用不大,但也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某些领导的注意吧!让真实的贪污犯和违法的检察机关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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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见出示?这不是摆明了检察院就是要专门坑害被告吗?!当今社会这样的暗箱操作都还有!这个案子必须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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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8 22:52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校长“被贪污犯”的事情经过:
1、发现出纳贪污罪行严重,校长检举至纪委却得到官僚保护 ...

原来如此!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检察院串通法院一起办的冤假错案!
没想到兴宁的司法系统还是如此之黑,真的需要加强惩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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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这是一个连“今日一线”都不敢报道的猛料!A8有容乃大!
不能让这帖子沉了,必须顶上去!让兴宁网民都看到如今这黑暗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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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违法办案的例子确实不在少数,但像这么串通起来坑害被告的实在令人费解!该校长的教龄少说也有30几年,担任校长期间对该学校的教学坏境改造也确实做出了一定贡献,尤其是为了募集改造工程款项到处拜访乡贤,如今却换来了这样的下场!而真正将公款转入自己口袋的贪污出纳在迫害校长后却过上了不用上班照常领薪的逍遥生活,这样的对比,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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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总书记18日召开的两次会议均强调:深化改革,需挖掘新动力,剑指“不公平”!
当下的中国社会确实存在太多的“不公平”现象:入户上学的身份藩篱、领导员工间的收入差距巨大等;
但我认为最让老百姓觉得不公平的应属司法的差别对待问题:背后有保护伞的人犯了罪不仅能逍遥法外甚至还能继续祸害,而相当于政治无权的弱势群体却要承受公检法的无故找茬和蓄意栽赃!
这样的差别对待如何能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以真正实现?!
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确实应该剑指“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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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21 16:17
不怕黑社会,最怕社会黑!

是啊!社会黑暗,伤人太深!何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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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总说要改革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
司法如此无法、如此蛮横!土皇帝般的检察院和法院就是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硬骨头!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敢于得罪地方的土匪式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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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111 发表于 2014/8/25 19:20
有巡视组就好了   希望事情有转机

今年广东首次统一公布了省委巡视组的联系方式,可惜这第四批巡视地方里面没有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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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了教师收礼即可开除!然而兴宁乡镇小学的这个巨贪出纳却仍然挂着空职白领工资,这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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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渴望有美好兴宁 发表于 2014/8/26 19:11
2013年11月6日,兴宁检察院为了他们所谓证据合法,连续两晚在兴宁看守所对校长超时的审问,让校长连在兴宁 ...

山村的夜晚那样阴冷...更冷的还有被权力驾驭而无情的人心...这些所谓的办案人员,换个角度想想吧:倘若有一天你自己落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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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这样蛮横恶劣地办案手法,不知道冤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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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纪委对该贪污出纳的处理材料上来看,同样是利用相同手段(即涂改单据)取得的2万多元就仅是违纪所得,而不算贪污?明显就是要将其涉案金额压至最低的可承受范围(超过五万即可上刑)!这样办案都行,纪委可真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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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cxj214214 发表于 2014/8/27 17:49
据消息人士透露,王岐山前日下午约3时到会后,经过几分钟的介绍后,便脱稿讲话,他滔滔不绝地讲到4时10分 ...

没错,贪污就是贪污!利用相同手段私吞公款也是贪污,纪委怎么就能将之以“违纪”来区别对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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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hjgh 发表于 2014/8/29 17:10
校长一审的辩护律师、提交了相关酒楼收费单据,67单。共41022元。证明虚开的部分费用用于正常的业务招待 ...

这个案子必须要交由省高院立案重审!
检察机关不能因为在当前反贪的大形势下就胡乱办案、强加罪名以谋政绩!
法院也不能不顾被告方要求审查非证据材料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
纪检机关更不能徇私舞弊,对民众举报涉案更为严重的贪污出纳置之不理甚至有意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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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情律师 发表于 2014/8/30 15:04
法律人在法言法,从事实、证据、程序角度审视法庭的审理,是法律人的本分。
纵观本案审理,确实存在颇多明 ...

在法言法!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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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渴望有美好兴宁 发表于 2014/8/30 20:03
..兴宁法院于2013年9月30受理、兴宁检察院起诉钟苑华受贿案,于2013年10月8日传票被告,带交6万元保证金 ...

这贴子看起来像是在网络申诉,透露出的是可悲的申冤无门!难道真是“天朝无人办事难”吗?
被告的家属发帖的初衷是想要引起网民朋友的关注,让隐藏在案子中的黑幕彻底地暴露,如今却也面临着影响极为有限的困境。
只能呼吁所谓的“上级”,恳请予以重审吧!一个小小的案子居然判得那么重,确实太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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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渴望有美好兴宁 发表于 2014/8/31 20:34
兴宁法院主审法官明知冤情错案,被告多次申辩,律师多次提醒法院,侦查机关非法证据明显,引诱得来的证据漏 ...

被告对指控的罪名肯定是不认同的,但法院判决却非要说被告无异议,全由法院说了算...这样的审判还有公平可言吗?!跟这样的检察院打官司,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必输的结局!确实是山高皇帝远,土匪式的蛮横司法审判无法做到公开透明,所以他们才敢如此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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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9/4 15:24
为什么不能越级上访?因为越级上访会使得上级领导对地方负责人印象不佳,会使地方政权的一些非法举动被上级 ...

如此铁证如山的材料居然层层受限、打回当地、不予立案!这是当地纪检机关明显的不作为!难道真是有意要包庇该出纳?还是怕其涉案后抖出更多不为人知的黑幕?!
至高无上的上级领导啊,快点派人来查查兴宁的纪检机构吧!简直无法无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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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weiliang200 发表于 2014/9/10 09:27
TMD,这要上报至省纪委去!兴宁的管场太腐败了,这我作为兴宁人早就知道!请陈略宇同志敦促查办!

可笑的是还有人认为整个兴宁官场都是廉洁清官。检察院就是因为不敢去碰那些真正的当地老虎,才把这个校长的案子刻意“武装”成其在反腐关键时期的最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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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被发现有贪腐问题的案犯,是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还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取决于纪检机关领导的个人意志,水分相当大!而司法机关对纪检部门移交过来的案件,是严打严办甚至栽赃陷害还是看在“钱(权)”面、从轻处理,也是完全由其控制...加之“严禁越级”的政策规定,下面的事情难以捅到上面,使得地方的黑暗司法更加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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