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在广州市广州大道中的路边,五位皮肤黝黑、衣衫褴褛的农民拿着写满字的招牌,当街“拍卖”一份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金额是26万元,但“拍卖”底价只有8万元。报道称,这已是他们第二次前来省城拍卖判决书了(7月20日《南方农村报》第4版)。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判决书形同一纸空文,“法律白条”的雅称由此而来。
其实所谓“拍卖判决书”和“跳楼讨薪”的性质相近,都是无奈而为之,都追求媒体的关注并试图借此寻求舆论的支持。债权可以转让,判决书却无法买卖。就算底价再低些,也是有价无市。但这场“拍卖秀”的目的并不在“拍卖”,而在被关注。事实上“拍卖判决书”的效果也达到了:媒体纷纷跟进报道,网民踊跃网上跟帖,民事判决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再一次被聚焦。
司法通常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判决得不到执行,相当于司法这道防线失守。只能在空中飘荡的纸上正义,加速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流失。公民依赖于国家强制力实现社会公平的路径已然穷尽时,民事冲突就会突破司法调控的范围,并形成激烈的社会冲突。公民不再相信司法与正义,社会失范乃至社会失控都将因此而迸发出来,这是谁也不愿看到的景象。
正视“执行难”,并解决“执行难”,这是社会共识。作为司法顽症,最高法院已经与“执行难”较量二十几个年头。最有影响的莫过于上世纪末那次“执行大会战”。然而“运动式执法”并未确保执行的制度化顺畅。时至今日,执行仍然难。在每一个年度里,最高法院都辟出专区,来阐述和解释应对“执行难”的种种举措。“加强”、“完善”、“深化”等语充斥其中,“要求”、“应当”、“严禁”、“不得”等等也屡屡出现在各类法律文本中。这些意在解决“执行难”的司法解释、规范文件,在未能根本解决“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同时,自身也一一落入了“执行难”的泥淖。当判决都执行不了时,文件又凭什么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
也许正在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一个“执行联动机制”近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于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据介绍,执行联动机制涉及法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等20个部门。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就应当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
联动机制触及到了“执行难”的核心部分。当司法权威尚未确立时,靠法院一方单打独斗,是解决不了“执行难”的。要找人,得靠公安;要查账,得靠银行、税务、工商;要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得靠更多的部门和社会机构。这么多相关部门若不能形成联动机制,执行很可能将卡在任何一个环节。
由此可知联动机制于执行顺畅的重要意义,但相应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联动机制的执行又靠什么来保证执行呢?其实执行之所以“难”,既有“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等表象,又有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司法行政化等更深层的体制之弊。执行机制的改变,尤其是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中过于弱小的现实还无法在一朝一夕之间得到改观,这既需要立法机关、社会各界以及相关部门持续的努力,也需要法院自身加强执行力。
比如我国《刑法》第313条明文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妨碍执行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法院也可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此对照不久前发生的陕西国土厅拒不执行法院终审裁判一案,当地法院显然并未穷尽执行措施,就已在叫“苦”喊“难”了。陕西国土厅并不存在“人难找、钱难寻、财产难动”这些情况,是法院在“官不好惹”的潜规则下主动退缩,才造成了执行不力的局面。若有一天,某基层法院也能以“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为由,将某行政长官予以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刑责,那时的判决执行必定不难。
要减少“法律白条”,让胜诉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司法正义的呵护,而不再以“拍卖判决书”来寻求媒体的支持,这不但需要执行联动机制,更需要防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能够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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